《海商法》迎來首次全面修訂,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備受各界關注的第93條關於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責任規則發生了重大調整,對外貿、物流、貨代行業有較大影響。
一、法律條文核心變動
原《海商法》第86條規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收貨人延遲、拒絕提貨的情況下,船長可將貨物卸至倉庫或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新《海商法》第93條明確: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其他適當場所,相應費用和風險由托運人承擔,但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若收貨人已行使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權利,但遲延或拒絕提貨,船長可依前款規定處理貨物,相關費用和風險才由收貨人承擔。
二、外貿與貨代行業風險變化
新法實施後,外貿與物流行業普遍關注責任邊界變化。有觀點認為,過去貨交船方後,托運人即基本完成責任,而新法可能帶來“終身責任制”的隱憂,風險正從境外買家逐步轉移至境內托運人、外貿企業及貨代企業。實際托運人因自身直接參與交易,尚可在商業合同中明確風險邊界;貨代企業作為訂艙方,往往被認定為“契約托運人”(即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新《海商法》第44條明確區分了契約托運人與實際托運人(僅實際交付貨物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第230號,目的地港無人提貨責任主體為契約托運人,實際托運人原則上不承擔此項責任。
三、物流責任保險助力風險分擔
面對新規下的責任變化,貨代企業除了通過合同明確風險責任外,還可利用物流責任保險(Freight Forwarders’ & Logistics Liability Insurance)實現部分風險轉移。目前香港市場主流物流責任保險產品承保範圍包括:
- 貨物責任(Cargo Liability)
- 錯誤與遺漏責任(Error and Omission):錯發錯運、無單放貨、延遲交貨等
- 第三者責任(Third Party Liability)
- 費用保障(Costs);承擔無人提貨而產生的額外費用(extra costs incurred solely by the failure of any party to collect or remove cargo)、調查抗辯等費用,部分產品可承保罰款(通常設有單獨的子限額,較主險限額顯著較低)。
相較之下,內地市場現有的物流責任險或國際貨運代理人責任險承保範圍相對有限,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損失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期望內地保險機構能以新《海商法》修訂實施為契機,更好適配市場需求,牽頭研究國際物流領域的痛點,推出真正解決國際物流風險的優質保險產品,為行業穩健發展保駕護航。
撰稿:招商海達風控合規部 王純夫
重要聲明:本文僅為新《海商法》解讀與香港保險產品資訊科普,不構成任何保險要約、投保邀約或專業投保建議。產品具體保障責任、承保範圍、免責條款、繳費規則、權益約定及各項限制等,均以保險公司官方正式保單條款、投保規則及核保政策為准。投保人應結合自身風險狀況與財務安排審慎考量,詳細閱讀保單條款,諮詢持牌保險專業顧問後審慎決策。